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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020
法治小讲堂|第四篇 某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费用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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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某建筑总公司为中标人。招标文件约定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除设计变更和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外结算不予调整,承包人提交了承诺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后双方于2010年11月29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形式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送检过程中产生了相应的费用,送检材料费包括钢筋、砼、砂、水泥、砂浆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部分复检的费用以及幕墙和窗三性专项检测费用。

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关于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费用和检测不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款中,发包人则认为,见证取样送检费用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内的“材料检验试验费”中不应另行计算。

争议焦点:

(一)材料见证取样的送检费用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二)材料见证取样的检验试验费用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裁判要旨:

(一)关于材料见证取样的送检费,也即见证取样检验试验送检工作发生的人员费用、差旅交通费、交通工具费用属于管理费用的内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应另行计算;理由:因为本项目为国有资金投资,招标文件约定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及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承包人投标时提交了承诺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计价通则(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通则》)4.5.1条规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工程保修费、工程保险费、税金、其他费用。从费用构成上分析,材料送检所产生的管理人员工资、差旅交通费、交通工具费用等已包含在合同总价的管理费中,所以不应另行计算。

(二)关于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试验费用,属于承包人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由承包人承担;按建设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检测,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部分费用合同约定总价包干,所以结算时不予调整。材料设备复检费用,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检验试验,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结算时按实计算。不合格的,如由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结算时按实计算;如由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理由:依据《2010计价通则》4.2.5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材料和设备检验试验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材料和设备费中的自检费用,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见证取样的检验试验费,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工程结算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材料的单价中已包含了属于材料费的检验试验费。依据《2010计价通则》附件5:工料机价格和管理费构成,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以及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因此,承包人材料设备自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的材料设备主材价格内,不应另外计取。

2、本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单列了“材料检验试验费”,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材料检验试验费按分部分项的0.3%计取费用。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了材料检验试验费用,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三部分其他项目章说明第三条和第29.1规定,其他项目费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和工料费用。据此判定,合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已包含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和工料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根据合同约定钢筋、砼、砂、水泥、砂浆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检测费用属于总价包干范围,所以结算时不予调整。

3、关于幕墙和窗三性专项检测费用,依据《2010计价通则》4.2.6条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十三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未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膜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控制、建筑节能等项目的专项检测费用,其费用应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研究试验费内,由发包人承担。结合合同条款的约定,幕墙和窗三性专项检测费用既不包含在材料设备主材价格内,也不含在合同《其他项目措施费》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内,不属于合同总价包干的范围,实际发生时应按实计算,由发包人承担。

4、关于钢筋、砼、砂、水泥、砂浆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的复检费用,依据《2010计价通则》第4.2.5第3点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检验试验,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上述材料为承包人自行采购,因检验试验不合格需要复检,故复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法律合规部 厍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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