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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小讲堂|第十四篇 若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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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8日,呼伦贝尔市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龙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大庆龙安公司承建呼伦贝尔市新区龙景庭苑2号至10号住宅楼A1、C2商住综合楼工程,孟令东借用大庆龙安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孟令东在龙景庭苑工程施工中,以大庆龙安公司的名义向沙磊赊购红砖。沙磊于2011年5月7日开始送红砖,2012年9月20日,经双方对账认可后,孟令东以大庆龙安公司名义出具欠红砖款1790778.00元欠据及明细表。沙磊多次向大庆龙安公司、孟令东索要红砖款未果,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沙磊的红砖款应当由谁支付及大庆龙安公司、孟令东是否应当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裁判要旨                                                                                            

本案孟令东借用大庆龙安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孟令东以大庆龙安公司的名义对外采购材料。材料商沙磊将大庆龙安公司和孟令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认为孟令东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认定大庆龙安公司对沙磊负有支付材料款的责任并无不当。但能否因大庆龙安公司出借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而认定大庆龙安公司应当对拖欠材料商的材料款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待商榷。

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4月18日龙安公司与孟令东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以及案涉建设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实表明,孟令东系借用龙安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向沙磊购买红砖时,孟令东出示了由其代表龙安公司与呼伦贝尔市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印件,其所购红砖均为案涉工程施工所用。上述事实足以使沙磊相信孟令东系代表龙安公司向其购买红砖。因此,龙安公司应当承担向沙磊支付红砖款的法律责任。至于沙磊是否在本案诉讼前直接向龙安公司催要过欠款以及孟令东出具的欠据是否加盖龙安公司的公章,均不足以免除龙安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

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沙磊与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沙磊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15)民申字第1217号

法律合规部 张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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